11月2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告。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记分标准
初始分值:项目经理和总监记分管理初始分值为12 分,根据在岗履职行为,一次记分分值为12 分、6 分、3分、1分。
记分周期: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记分周期为12 个月,记分开始时间为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时间,结束时间为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间,记分管理工作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同步开展。
记分标准:
- 项目经理记分标准:
- 总监记分标准:
记分实施
记分获取: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对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情况实行现场记分管理。
分值计算: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总监有不履职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争议处理:项目经理或总监未到场的,由建设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记分结果视为有效。
处理措施:记满12分,需更换项目经理、总监
(一)项目经理、总监在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含6 分)以上 9 分以下的,监督机构将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项目经理或总监进行警示约谈,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项目经理(总监)组织培训考核;
(二)项目经理、总监在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9分(含9 分)以上以下 12 分的,除(一)中处理措施外,监督机构将项目经理或总监不履职行为通知所在企业,并对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三)项目经理、总监在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含12 分)以上,监督机构建议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并取消该项目本年度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