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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建规字〔2022〕6号】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2022-12-21为加强和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
- 【沪建建管联〔2022〕61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2022-12-15为有效整治建筑行业乱象,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切实维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
- 【湘建建〔2022〕20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2022-12-13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粤交基〔2022〕48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22-12-1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进过程结算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参建各方行为,促进公路建设项目的造价与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工作协同推进,推动全过程造价管理落实见效,从根本上扭转工程结算和决算不及时的难题,努力实现工完
- 【中建规字〔2022〕6号 中建通〔202】 《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12-1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中山市
- 【索引号:430S00/2022-0401】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2022-11-25《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湘建建〔2022〕20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2022-11-25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 【建质规〔2020〕9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2021-01-0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贯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落实 三、扩大宣传,积极开拓思路
-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2021-01-01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险”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 《《邢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2021-01-01为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完善过程结算办理机制,防治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助力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河北省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2021年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 【陕建发〔2021〕1029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2021-01-01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为深化建筑市场改革,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题,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
- 【内代建发〔2021〕27号】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21-01-0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内代建发〔2021〕24号)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结合自治区本级代建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 【鲁建质安字〔2021〕14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办法》2021-01-0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依法界定了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质量责任。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主体责任,全力推进建筑工程品质提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渝建〔2018〕707号】 《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2021-0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解决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完善工程结算办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和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市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 【苏建建管〔2021〕41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的通知》2021-01-01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篇布局和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起步之年,做好全省建筑业工作意义重大。全省建筑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深化建筑业综合改革为主线,以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发展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根本目的,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提升建筑市场规范化水平,加快构建新型建造方式和现代管理体系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成效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为“十四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新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 【建办标〔2020〕38号】 《关于印发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01-01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现将《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方案制订改革措施,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我部联系。
- 【浙建〔2020〕5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2021-01-01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险”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甘建价〔2020〕214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2021-01-01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六保”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欠款,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4号)、《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 【建市〔2021〕23号】 《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2021-01-01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聚焦当前影响全省建筑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 【洪住建发〔2018〕136号】 《住建局工程签证管理办法》2021-01-01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签证经办人员的职责,便于我局最终办理工程决算,保障我局利益,制定本办法。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 《《邢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办法》
- 《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 《关于印发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 《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
- 《住建局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为有效整治建筑行业乱象,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切实维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进过程结算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参建各方行为,促进公路建设项目的造价与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工作协同推进,推动全过程造价管理落实见效,从根本上扭转工程结算和决算不及时的难题,努力实现工完
- 《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中山市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贯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落实 三、扩大宣传,积极开拓思路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险”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邢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为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完善过程结算办理机制,防治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助力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河北省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2021年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为深化建筑市场改革,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题,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
-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内代建发〔2021〕24号)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结合自治区本级代建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办法》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依法界定了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质量责任。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主体责任,全力推进建筑工程品质提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解决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完善工程结算办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和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市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的通知》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篇布局和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起步之年,做好全省建筑业工作意义重大。全省建筑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深化建筑业综合改革为主线,以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发展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根本目的,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提升建筑市场规范化水平,加快构建新型建造方式和现代管理体系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成效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为“十四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新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 《关于印发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现将《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方案制订改革措施,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我部联系。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险”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六保”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欠款,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4号)、《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 《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聚焦当前影响全省建筑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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